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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体育平台首页’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15年10月1日实施(5)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11-08 来源:

本文摘要:第九章 法律责任     百二十二条 违背本法规定,并未获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专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并未获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专门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充公违法扣除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作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严重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百二十二条 违背本法规定,并未获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专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并未获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专门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充公违法扣除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作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严重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坚称专门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获取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暂停违法行为,充公违法扣除,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的,应该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分担连带责任。

     百二十三条 违背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能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充公违法扣除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充公用作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严重不足一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押: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加到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有可能危害人体身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重复使用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合乎食品安全标准的仅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故、毒死或者死因未知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并未按规定展开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类似必须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加到药品的食品。    坚称专门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获取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暂停违法行为,充公违法扣除,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的,应该与食品生产经营者分担连带责任。

    违法用于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与惩处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 款规定给与拘押。     百二十四条 违背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能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充公违法扣除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充公用作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严重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余、兽药残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身体健康的物质含量多达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多达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强限量用于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贪腐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污秽、混合有异物、掺假掺入或者感官性状出现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示欺诈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多达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并未按规定登记的保健食品、类似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并未按登记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拒绝的组织生产;    (七)以填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有所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并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解任或者暂停经营后,仍不肯解任或者暂停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 百二十三条、 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合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与惩处。

    生产食品涉及产品新品种,并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合乎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及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 款规定给与惩处。     百二十五条违背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充公违法扣除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充公用作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严重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投产歇业,以后注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合乎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并未按规定展开标明;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订购或者用于不合乎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涉及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会对消费者导致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修正;逼不修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百二十六条 违背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修正,给与警告;逼不修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投产歇业,以后注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并未按规定对订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展开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并未按规定创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并未按规定配有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口商时并未按规定许可证和涉及证明文件,或者并未按规定创建并遵从进口商按规定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并未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鲜花必要入口食品的容器,用于前予以洗涤、消毒或者清除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并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除、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决定并未获得身体健康证明或者患上国务院公共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杜绝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专门从事认识必要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并未按规定拒绝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并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并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拒绝的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并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类似食品生产企业并未按规定创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地运营,或者并未定期递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并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展开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并未按规定处置;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于用餐单位并未按规定遵守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并未按规定制订、实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拒绝。

    餐具、饮具集中于消毒服务单位违背本法规定用水,用于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并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附带消毒合格证明,或者并未按规定在独立国家纸盒上标示涉及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与惩处。    食品涉及产品生产者并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涉及产品展开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 款规定给与惩处。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背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 款规定给与惩处。

     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惩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的明确管理办法继续执行。     百二十八条 违背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再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并未展开处理、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修正,给与警告;藏匿、假造、吞噬有关证据的,责令投产歇业,充公违法扣除,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导致严重后果的,注销许可证。     百二十九条 违背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 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与惩处:    (一)获取欺诈材料,进口不合乎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涉及产品;    (二)进口尚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并未递交所继续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公共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涉及产品新品种,并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三)并未遵从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四)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解任进口的食品后,仍不肯解任。

    违背本法规定,进口商并未创建并遵从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查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 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与惩处。     百三十条 违背本法规定,集中于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容许并未依法获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转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并未遵守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修正,充公违法扣除,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导致严重后果的,责令歇业,以后由原均须部门注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的,应该与食品经营者分担连带责任。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背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百三十一条 违背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并未对劲射食品经营者展开发帖注册、审查许可证,或者并未遵守报告、暂停获取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修正,充公违法扣除,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导致严重后果的,责令歇业,以后由原均须部门注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的,应该与食品经营者分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出售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伤害的,可以向劲射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拒绝赔偿金。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无法获取劲射食品经营者的现实名称、地址和有效地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金。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金后,有权向劲射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做出更加不利于消费者允诺的,应该遵守其允诺。     百三十二条 违背本法规定,并未按拒绝展开食品储存、运输和集装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修正,给与警告;逼不修正的,责令投产歇业,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许可证。     百三十三条 违背本法规定,拒绝接受、阻扰、干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置、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投产歇业,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许可证;包含违背治安管理不道德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与治安管理惩处。

    违背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中止、更改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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